广水教育信息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教育信息网,切实加强广水教育信息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广水教育信息网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教育网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水教育信息网是指由广水市教育局开办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水教育门户网站。
第三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建设与管理坚持“规划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优化、信息准确、更新及时、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面履行教育系统服务职能,为学校、师生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站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和制度,负责网站的目标定位、规划设计和建设协调,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和个人参与网站建设、管理和应用,负责征询各单位和个人对网站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测,承担有关频道和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电化教育馆负责广水教育网站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对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承担有关频道和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频道的建设与管理,协助网站其它频道和栏目的建设与管理。科室站负责人为本科室站频道建设与管理的负责人,各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频道管理员,负责频道的基本建设、日常管理和内容更新。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报送本单位拟在广水教育信息网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从事广水教育信息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由多个频道组成,每个频道由栏目和专题构成,各栏目可设置多级子栏目,栏目和子栏目下挂文章的数量和篇幅不限。广水教育网频道的设立和上网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确定,各频道管理员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电教馆负责网站版面布局和风格配置。
第十一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一般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1、教育概况类:介绍教育机构设置、名校名师等。
2、动态信息类:发布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知通告、工作安排、教育新闻、时事新闻、教育动态、专题报道等信息。
3、教育服务类:开通办公平台、教育资源、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等服务。
4、互动类:开通教育论坛、局长信箱等栏目。
第十二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在法定的保密事项外,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原则上可以公开下列信息:
1、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和办事程序等;
2、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电子服务方式;
3、教育管理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按规定需要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工作安排等;
5、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报道等;
6、涉及面较广、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和需要公布的事项;
7、其它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水教育网散布下列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水教育网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不得从事与教育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原则上不得在广水教育网站以外设立网站,广水教育网一般不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除主站外各频道不得私自开设论坛、留言板、博客等互动栏目(以下简称“互动栏目”)。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与本局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四章 信息来源、审核与发布
第十六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发布的信息分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重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指涉及本局各科室站常规工作的信息,重要信息指涉及各科室站重要工作或本局全局性工作的信息,重大信息指涉及本局重点工作、教育热点和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十七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的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转载信息和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
第十八条 教育局各科室、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广水教育信息网所设频道、专题、栏目和相应的内容要求,积极、主动、及时地提供自编信息。自编信息应准确、快捷、有效、规范、合法,信息报送人员可通过网络、U盘等方式将电子文档传输给相关频道管理员。
第十九条 转载信息应来源于权威媒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发布时应注明信息来源,不得侵犯他人版权,不得歪曲原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网站链接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下属单位教育网站、兄弟单位教育网站、各级政府网站和非商业性各类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各类链接应保证准确畅通、访问快捷。
第二十一条 广水教育网发布的信息遵循“政治合格、全面准确、及时实用、安全保密、内外有别”的原则,凡上网发布的信息均须填写《广水教育网信息发布审批单》,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审核主要包括:提供信息源的机构是否合法;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发布权;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是否符合规定;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上网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三条 各频道拟发布的一般信息由频道管理员负责初审,频道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按照频道管理员初审、频道负责人核稿、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再发布的流程进行,重大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才能发布。需要联合审核的信息按照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审核人员在收到待审核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核,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各单位和个人报送并被录用的信息将定期在广水教育信息网汇总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互动栏目原则上只允许注册用户发表信息,用户在网站前台发布的信息采用实名制,由相关管理员在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审核后的信息由各频道管理员负责发布,做到及时、规范,防止重大信息滞后、缺失。重要公告、教育新闻、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及时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上网发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当天撰写稿件,当天审核,当天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为使广水教育信息网风格相对统一,各频道信息,一般按照如下要求发布:
1、每篇文章须指定合适的栏目和专题,标题、关键字应简洁明了,采用实名注明文章作者或来源;
2、合理设置文章标题颜色和字型,正文一般采用5号宋体、无背景、不加粗、不倾斜、不使用艺术字体;
3、文章中插入的每张图片应清晰美观,大小一般不超过1024KB,分辨率一般为453×321,并标明标题。
第二十八条 各频道管理员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每次信息发布的时间,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单、稿件原稿、正式发布的文章电子稿及其它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重要信息和重大信息还须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 为使广水教育信息网发布的信息更加规范,系统管理员有权调整文章所属栏目和专题、排版方式等属性。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网站系统管理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网站备案、域名注册等工作。无特殊原因,网站日志应当至少保存60天,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采取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电教馆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并有应急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尽快恢复网站数据和服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开通网站,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公网主域名为http://www.gse21.com,教育网主域名为http://www.gs.e21.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如需在广水教育信息网申请网站空间,应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签订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开通的子网站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网站建设与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电教馆应定期对广水教育网各频道和子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广水教育网开办的互动栏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监控,负责在线解答、在线回复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广水教育网应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六章 网站应用
第三十七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发布的信息可供市内外各类访客浏览,需授权访问的栏目和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确定。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授权帐号访问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广水教育信息网运行环境要求,提供网站浏览所需的软硬件环境,便于教职工定时、及时访问广水教育信息网,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三十九条 电教馆负责在广水教育信息网建立各类论坛,各论坛的版主应积极配合,确保管理到位。
第四十条 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充分利用广水教育信息网提供的办公自动化平台,实现在线公文收发、工作交流和数据报送。大型文档经审核同意,可通过FTP服务进行上传和下载,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确保上传文件的安全可靠。
第七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各建设与管理单位、个人应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网站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频道管理员和互动栏目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信息监管制度,保证各类信息的合法、可靠和安全。如发现与本办法不符的信息应当在保存有关记录后立即删除,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频道管理员和互动栏目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管理员帐号和密码,不得擅自透露给他人使用。因帐号和密码被盗造成的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物防、技防和人防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使用人员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上网,不发生任何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广水教育信息网无法登录,各频道管理员无法进入后台管理系统、发布后的信息无法正常显示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教馆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
第四十八条 广水教育信息网互动栏目及其它栏目出现非法、不文明信息时,发现人员应及时通知广水教育信息网系统管理员和频道管理员,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内保存相关信息后立即予以删除,并向局领导报告,及时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凡信息被录用上网,各单位要对报送者给予鼓励,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市教育局将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总结表彰广水教育信息网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优秀信息。
第五十条 对信息审核、发布、监控把关不严,造成泄密、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办公室和电教馆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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